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下: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。
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,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,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规定。
租赁合同中,出租人仍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,只是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、使用、收益,而所有权中的另一项重要权能:处分权,仍属于出租人所有,基于此,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,无权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,即使这种改善是出于善意,而且客观上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。
未经出租人同意,承租人对租赁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,承租人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支付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费用,还要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(二选一,两者不能同时并用)。
如果是承租人同意的改善或增设他物,费用则依双方约定负担,没有约定,也无法协商一致的,则根据租赁物的价值状况,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合理分担。
作者:李英律师,广东东方昆仑(东莞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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